依据《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89号)文,嘉峪关市审计局工作职能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订本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市政府派出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
4.市财政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市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部门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参与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